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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华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华乾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7MA47NMN7X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经四路与政和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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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市监处罚〔2026〕140号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台前县华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堂加工区货架上摆放的食品“海天酱油鲜味生抽”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1月8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2137100494;该单位未能提供进货台账,未按规定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郑怀彬、王存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前县华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食堂加工区货架上内摆放的食品“众鑫一级大豆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02月16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7142400608;该单位仍未能提供进货台账,未按规定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台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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