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昌友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立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PM4E5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景路铁南市场01-02层000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明,该电子计价秤用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日常结算使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以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由对龙江县昌友水果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昌友水果店于2019年8月09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及2024年09月02日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上述电子秤主要用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2022年购买的,不清楚每年得申请周期计量检定,故未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昌友水果店(魏立艳)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江县昌友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魏立艳身份。
4.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1份,证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6.照片一张,证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7.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龙江县昌友水果店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强制检定范围。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05-07
2
龙市监处罚[2023]361号
龙江县昌友水果店(魏立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现场情况。
2.对龙江县昌友水果店经营者魏立艳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过程及事实认定
3.龙江县昌友水果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4.龙江县昌友水果店经营者魏立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发现的过期食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昌友水果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