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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河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开封大梁路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会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MA45RYXK2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开封市大梁路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5〕183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鸦胆子(批号160901)1000g,进价0.04元/g,无法提供供货方信息和购进票据,无法说明具体的购进日期。该批次鸦胆子已销售完毕,销售价0.2元/g。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销售未去壳的鸦胆子是否为劣药,需要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后才能认定。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鸦胆子,无法进行抽检核实,而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鸦胆子及其所提供的鸦胆子图片存在很多不定因素,同时当事人承认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过鸦胆子,但无法确认投诉举报人手中的鸦胆子是否是其店销售的。综上所述,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鸦胆子属于劣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鸦胆子的采购和验收记录及合法的进货手续,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在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及时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销售凭证及记录各一份,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鸦胆子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摁指印确认。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对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10000元罚款; 3、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1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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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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