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洞桥鱼山头小高小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新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9024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232号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樱花滋润健康洗手液3瓶、盈润亲肤洗手液1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也未查验上述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樱花滋润健康洗手液产品标签与备案的产品标签标注信息不一致,存在虚假内容。
一、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樱花滋润健康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樱花滋润健康洗手液和盈润亲肤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所述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樱花滋润健康洗手液3瓶、盈润亲肤洗手液1瓶;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