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宝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745K14A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8号楼南栋401室6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7
股东出资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1
(2023)津0101民初37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付**,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1
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0
北京中通永恒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6
(2023)冀0681民初4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涿州市人民法院
7
2023-01-31
(2023)津0114民初154号
合同纠纷
北京中通永恒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8
2021-07-29
(2021)冀0681民初40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涿州市人民法院
9
2021-07-29
(2021)冀0681民初4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
涿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1-07-29
(2021)冀0681民初4028号
交通事故
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陈**,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涿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13
(2023)津0101民初3765号
金融借款合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7
(2023)津0114民初154号
合同纠纷
北京中通永恒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6
合同纠纷
北京中通永恒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1-07-29
(2021)冀0681民初40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苑**、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817.7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29
2021-06-17
(2021)冀0681民初26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与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119.33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29
2021-06-17
(2021)冀0681民初27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与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92.46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26
2021-06-28
(2021)冀0681民初27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880.14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26
2021-06-28
(2021)冀0681民初27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天津钰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583.8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6〕9号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无缴纳社保的员工,购进大量轻质化煤焦油无储存能力及销售记录,自有车辆为挂靠性质无实质业务,运输能力与承担的运力严重不匹配,资金交易异常,成立一年内大量开票后走逃失联,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对你单位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对外开具的7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8298747.18元,虚开发票税额合计6146886.5元,虚开发票价税合计74445633.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6-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