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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秦家砂锅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BCW9T6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建华区凤凰王府B区26号楼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59号
2026年05月16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秦家砂锅店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使用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5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期限;另该店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未在店内进行明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6年05月16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后厨调料区货架存放的涉案食品原料“劲霸”橙汁饮料浓浆,规格为840毫升/瓶,确实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且处于开封状态。当事人自述近期未使用该食品原料,未能及时清理,致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留存于经营使用区域。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使用过。另当事人在其店内经营过程中采购并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用于食品制作,并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对所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进行明示,确实属实,当事人自述,原转基因食用油提示标识,因门店拆除墙板装修致使标识损毁脱落,重装完工后疏忽遗漏未重新张贴标识明示。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共三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进行扣押。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1瓶,规格:840毫升/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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