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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速豪商务宾馆新城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火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97GRA4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一、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卫公罚﹝2023﹞1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公罚〔2023〕135号案件名称:温州速豪商务宾馆新城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名称:温州速豪商务宾馆新城店法定代表人姓名:谢某某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温州新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8月23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GWA-20232102,检验检测结果显示温州速豪商务宾馆新城店的8267房间坐便器细菌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430(CFU/25cm²)、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为检出,8269房间坐便器细菌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390(CFU/25cm²)、上述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公共用品用具细菌总数限值要求(≦300 CFU/25cm²)、大肠菌群限值要求不得检出的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行政处罚的理由: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7日
对温州速豪商务宾馆新城店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元
省卫生健康委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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