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仁怀市痕迹酒类包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传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7JLMKT6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姜家寨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74号
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张伟在网上看到“私人定制”酒盒后便留存照片,于是从水口一家包材店以9.5元/套的价格购进45套(6个/套)卡盒,由自己比照网上“私人定制”酒盒照片设计排版印制了220个有“(飞天仙女)”图案和“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MAOTAIZHEN”字样的酒盒放在店里销售,印制出来一个都没有销售出去就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拟销售价为4元/个,违法经营额为880元。 当事人在“私人定制”酒盒上印制“(飞天仙女)”图案、“MAOTAIZHEN”图案,而“、MAOTAIZHEN”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3类上的图形商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MAOTAIZHEN”商标。当事人在“私人定制”酒盒上印制“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贵州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查询显示,“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未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有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或委托当事人印制酒类包装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传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身份证明;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20个白酒包装材料“私人定制”酒盒上印有“(飞天仙女)”图案和“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②当事人无法提供“(飞天仙女)”商标注册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仁市监强制〔2023〕343126号)1份、《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3820113)1份、《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220个白酒包装材料“私人定制”酒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实际经营者张伟全权配合本局调查当事人涉嫌印制白酒包装材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 5.张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行政相对人(张伟)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 7.对张伟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张伟从水口一家包材店以9.5元/套的价格购进45套(6个/套)卡盒,比照网上“私人定制”酒盒照片设计排版印制了220个有“(飞天仙女)”图案和“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MAOTAIZHEN”字样的酒盒放在店里销售;②当事人印制出来“私人定制”酒盒未销售,拟销售价格为4元/个;③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MAOTAIZHEN”商标;④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或委托当事人印制“私人定制”酒盒;⑤当事人不知道未得到授权在酒盒上印制“、MAOTAIZHEN”是侵权的、印制“贵州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称需要授权; 8.当事人提供的包材卡盒采购单复印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