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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腾达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KTHJC6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第2栋1层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152号
经查,当事人于 2013年 4 月 28 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0MA4KTHJC6Y),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以及办公用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4瓶70度500ML霸王醉(君享)白酒(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67)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这批白酒的回收价格为:262.5元/瓶,在店铺内的标价为:900元/瓶。当事人在回收上述白酒的过程中,未查验被回收人的身份和白酒的来源,未索要白酒的合格证明和正规票据,上述白酒从当事人购进后并未销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白酒的进、销、存台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其违法经营额为:4瓶×900元/瓶=3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在2019年8月13日因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 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 年 3 月 19 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24201180074234)...[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行为,办案人员决定不再责令当事人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在2019年8月13日因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故当事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4瓶;2.处以罚款75000元。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4瓶;2.处以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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