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振国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振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3MA6H1H0G6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2号阳光花园二组团1栋负1层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3]127号
经查,当事人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当事人仅经营水果,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的苹果蕉(购进日期:2023-08-04)和香蕉(购进日期:2023-08-04),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苹果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批次苹果蕉购进了20kg,进货单价为8.75元/kg,销售单价为12元/kg;香蕉购进了20kg,进货单价为7.5元/kg,销售单价为10元/kg。都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2元/kg×20kg+10元/kg×20kg=440元,违法所得为44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仅提供了微信付款凭证,不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导致抽检不合格食品不能溯源。 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开展了召回工作,履行了召回义务,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局也无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没有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2、经营者石振国身份证复印件;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编号:DBJ23520100702808078、DBJ23520100702808079)、《检验报告》2份(编号:DBJ23520100702808078、DBJ2352010070280807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份;4、《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当事人微信付款截图3页、现场图片、询问笔录;5、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图片;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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