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云艳海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海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DU5FX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41号第17栋商网1层21号(申报承诺登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一名上门推销员手上购进标称:1、“天之蓝”6瓶(52%vol、480ml),购进单价280元/瓶,购进金额1680元;2、“海之蓝”24瓶(42%vol,480ml),购进单价125元/瓶,购进金额3000元;购货数量合计:30瓶,购货金额合计:4680元。
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标价如下1、“天之蓝”(52%vol、480ml)320元/瓶;2、“海之蓝”(42%vol,480ml)145元/瓶。
2023年11月24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结论为“该批送鉴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截止案发,除2瓶“海之蓝”(42%vol,480ml)白酒在家人聚会时自用,其余28瓶被本局查扣;因未达成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核定其货值金额为:已销售总金额与待销售总金额之和。当事人自述2瓶“海之蓝”(42%vol,480ml)自用,案涉商品均未对外销售,核定已销售总金额0元;店内待销售的6瓶“天之蓝”(52%vol、480ml)货值金额单价:320元/瓶,货值金额1920元(6瓶*320元/瓶),22瓶“海之蓝”(42%vol,480ml)货值金额单价:145元/瓶,货值金额3190元(22瓶*145元/瓶),综上,货值金额合计51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的“洋河”白酒28瓶;2、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商标侵权的“洋河”白酒28瓶;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