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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祥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MA3EJ7TQ50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205国道与新马路交汇处西1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姚**
郯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4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汪**
郯城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4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姚**
郯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郯卫消罚﹝2025﹞第0018号
违反标签(铭牌)、说明书相关法规的行为
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金额579.00元
2000.00元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2025-09-04
2
郯市监处罚〔2025〕330号
现查明: 一、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现在主要从事卫生用品的生产和销售,2023年6月5日变更住所,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工业路西迁至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205国道与新马路交汇处西10米处,同时公司也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加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原来的企业名称为临沂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同时名称变更为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024年2月8日,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取得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鲁卫消证字【2024】第1211号),生产类别:卫生巾、尿裤、卫生护垫、隔尿垫,有效期限:2024年2月8日至2028年2月7日;2024年12月20日,取得了医用护理垫的医疗器械备案证(备案号:鲁临械备20240014);2023年6-8月份,公司购置了额定起重量分别为3000KG、3500KG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厂区使用。 二、2023年12月31日生产标注“制造商:连云港市东海云林卫生用品厂,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万花山经济开发区西侧”云林成人纸尿裤,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信息;2024年2月、4月,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分别接受郯城晟禾纸业有限公司、临沂台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加工成人拉拉裤、纸尿片,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信息,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2025年7月15日移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郯市监案移【2025】MS12号)。 三、2023年-2024年,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接受东海县云林卫生用品厂的委托代加工成人纸尿裤,2023年12月31日生产了20箱(每箱10袋,每袋10片,货号:LY-605,L大号,),每箱出库价66.00元,货值:1320.00元,未销售,产品包装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地址;2024年9月19日生产了23箱(每箱10袋,每袋8片,货号:YL-605,XL特大号,),2024年12月22日生产了8箱((每箱10袋,每袋10片,货号:LY-606,L大号,),共计生产了31箱,每箱出库价66.00元,货值:2046.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产品包装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地址,包装标注的“云林”注册商标于2024年1月25日转让于泉州贝佳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东海县云林卫生用品厂”亦已于2024年6月21日注销。 四、2024年6月4日,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接受沭阳县协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吾徍成人纸尿裤,产品包装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地址,且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通过“医护级”认证的情况下产品包装使用标注“蓝十字”标志及“医护级”字样的用语;2024年9月22日,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接受沭阳县协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加工百岁康成人纸尿裤,产品包装未标注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地址,且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通过“医护级”认证的情况下产品包装使用标注禁用的“红十字”标志及“医护级”字样的用语。当事人称,接受委托为沭阳县协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累计加工产品253包,均为样品,无定价。 五、2025年4月25日,在调查期间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接受临沂极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加工抖护安睡裤,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通过“医护级”认证的情况下产品包装使用标注“本品通过CHS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的‘医护级产品认证’”字样的用语,生产180件,每件6包,每包12.60元,货值13608.00元。 六、2023年6月,山东得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2.20万元从郯城焦**手中购买额定起重量:3000KG的二手叉车,因吨位不够,2023年8月又以6.15万元从山东万宇叉车有限公司购买额定起重量:3500KG的一台新叉车,两台叉车在厂区使用中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2025年4月10日,两台叉车分别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50SO-2025-397-0118、50SO-2025-397-0119),2025年6月3日,两台叉车分别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11鲁Q27642(25)、车11鲁Q27641(25))。 七、2025年5月28日,在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标注“生产日期2024/06/06DLY 有效期至2027/06/05合格M码 鑫诗雅裤型卫生巾”的外包装已拆除,在其包装袋处有标注“生产日期2025/05/
一、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侵犯“云林”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成人纸尿裤合计31箱(2024年9月19日生产23箱,2024年12月22日生产8箱);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二、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当事人涉嫌特种设备叉车未经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当事人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之规定,责令当事 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特种设备,拟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侵犯“云林”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成人纸尿裤合计31箱;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80000.00元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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