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安场镇彬彬摩托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贞勇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6EG76L7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建政村大树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23
2016-12-12
(2016)黔0324执699号
合同纠纷
正安县安场镇彬彬摩托车店与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20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将店内产品型号为TDR9003-1Z的电动自行车以3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邓某某,2024年9月20日,邓某某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被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其电动自行车实车查验图与CCC认证备案图不符被退回,2024年11月6日,我局接到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期间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因其外观不符被退回车辆台账的反馈,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照线索台账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摩托车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R9003-1Z的电动自行车被消费者邓某某退回,经执法人员核实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实车外形确与CCC认证备案图不符。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该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该电动自行车系被当事人改装后销售,且因改装(加装保险杠、改装鞍座、未安装脚蹬反射器、加装后备箱)导致该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原车)为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所生产,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进购,共进购1台,进购价3080元,改装后销售价3300元,改装并销售的数量为1台,货值金额3300元,因该电动自行车销售后被退货并全额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我局分别收到市局转发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不符退回车辆台账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督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电动自行车外观不符退回车辆台账>的函》(2024-1243)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照线索台账对车辆所有人邓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其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邓某某在当事人店内消费3300元购买了1辆产品型号为TDR9003-1Z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邓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调查核实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图片2张,以及提取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照线索台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调查核实及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R9003-1Z的电动自行车实车外形与CCC认证备案图不符的情况属实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4〕439号)和《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4]第439号)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实车外形与CCC认证备案图不符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以及扣押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叶贞勇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R9003-1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销售、并以3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11-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