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霍元尊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梦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7HCTAQ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庄铺镇二广高速西服务东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91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土特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2年2月23日。2023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县公安局、公安县融媒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柜台上摆放有“铁皮石斛”等农副土特产品。其中,标称为“铁皮石斛”产品,标注产地为“霍山”;标称为“霍山石斛”产品、标注产地为“安徽”;标称“辣木籽”产品,标注产地为“印度”;标称“壮阳果(带皮)、(未带皮)”,标注产地为“印度”;标称“石斛干条”产品,标注产地为“安徽”;标称“灵芝(野生)”产品,标注产地为“云南”;标称“脑血通”产品,标注产地为“西藏”;标称“天麻(小)”产品,标注产地为“云南”;标称“天麻(大)”产品,标注产地为“云南昭通”;标称“三七”产品,标注产地为“云南文山”。另现场发现,在其销售柜台以外独立打粉操作台下,检查出已经磨制成粉的1.33公斤石斛粉料。
据当事人述称,上述农副土特产品由其分别从云南省昆明市星星堂中药材经营部及湖北省荆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同行老乡处购得,由于未建立购销货台账和履行查验货义务,故无法提供上述农副土特产品购销货具体数量、购价、产地或品质证明文件。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土特产分别打印标签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
另查,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有产地或品质证明文件情形下,仅凭个人理解,未辨明所售产品实际产地、未区分野生或人工种植,均按产品市场最高产地、品质标准进行虚假标注。在销售活动中,当事人鼓吹产品打粉后效果更好,实际是为了在独立操作台打粉时,掺入已事先打磨好的产品,实现增加成交重量,达到利润最大化。现场检查中发现已磨制成粉的1.33公斤石斛粉料就是当事人事先准备用以增重的产品。
经统计投诉记录,2022年5月13日至本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共接到涉及当事人的消费投诉6起,当事人均退还了所有款项,投诉金额为30914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为追求不法利润,采用标注虚假产地、品质,暗箱操作增加成交数量手段,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构成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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