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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和顺镇菌味小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爱华注册资本:8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JA16A5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民委员会小菜街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5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民委员会小菜街附1号从事小餐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经营。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民委员会小菜街附1号的腾冲市和顺镇菌味小厨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餐饮店食品加工操作间门口未安装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食品加工操作间未配备带盖垃圾桶,垃圾外露;保鲜柜内生熟混放。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问题执法人员向餐饮店下达了腾市监责改[2026]2104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餐饮店在2026年3月15日前进行改正,同时向餐饮店下达了腾市监[2026]2104号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餐饮店警告当场行政处罚。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及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餐饮店食品加工操作间门口未安装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食品加工操作间门后内侧摆放有未加盖垃圾桶1只、清洁工具扫把5只;食品加工操作间、菜品配菜间内摆放有未配盖垃圾桶3只,垃圾内装有餐饮剩余物、垃圾外露;菜品配菜间内墙上挂有塑料袋1只,袋内装有员工自带药品3盒;食品加工操作间保鲜柜内3盘熟食与待加工生鲜食材混放。 当事人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构成了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且本案中,本局已经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仍然违法经营,承办人认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案调查期间,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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