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新城青石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仁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AHU4U5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22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97号提供食品和日用百货商品销售服务,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了名为“精制牛肉末豆豉油”的过期食品,数量共1瓶,该商品包装处印有“老干妈”文字标识,“保质期:14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瓶盖上印有“2023.09.03:S15:54.MO”,该款商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进货,共进货24瓶,进货价格为5.8元/瓶。共销售17瓶,过保质期后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8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6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违法所得为2.2元。另查询本局档案,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没款502.2元。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