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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云芳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578794855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汇家具建材馆万豪国际19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4)赣0982民初10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4)赣0192民初207号
合同纠纷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南昌双港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1
(2024)赣0902民初2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4)赣0902民初2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1-24
(2023)赣0902民事诉前调956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6
2022-12-16
(2022)赣09民终2871号
合同纠纷
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9-20
(2022)赣0902民初4665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8
2021-12-02
(2021)赣1003民初2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东乡银河医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9
2021-09-27
(2021)赣0922民初27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万载县人民法院
10
2019-01-25
(2019)赣0902民初12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姚*,廖**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4
2023-03-01
(2022)赣0922执71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30
2021-12-02
(2021)赣0922民初2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25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26
2019-07-05
(2019)赣0902民初125号
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廖**、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2-27
2017-01-24
(2016)赣0982民初1896之一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等与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9号
因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鑫、袁豪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78794855B 住 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汇家具建材馆万豪国际19楼 法定代表人:易云芳 联系电话:139****6265 身份证件号码:362201********5622 经营范围: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电梯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2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宜春市市场监督执法稽查局及樟树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抽查当事人维保的樟树市滨江中学使用的电梯的维保质量。执法人员在滨江中学电梯安全管理员涂喆勋、校保卫科长刘建林陪同下检查了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做的电梯维保质量,并在校监控室调取了当事人维保人员刘凯文、张文清做电梯半月维保的工作视频。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员张文清在维保男生宿舍电梯时存在单人维保(男生宿舍B楼梯间监控显示时间2025年11月18日11时24分至2025年11月18日11时44分08秒),在维保过程中未设置围挡,警示牌提在手中未放置在警示位置,仅在1楼拍照后放入轿厢,未戴安全帽,未拿维保工具,电梯维未停运;2.在维保综合楼两台电梯时未设置围挡,未放警示牌,未戴安全帽,由刘凯文一人先行做维保项目,视频显示(综合楼1楼监控显示时间2025年11月18日11时17分至11时55分10秒,综合楼11楼监控显示时间2025年11月18日11时17分至11时44分31秒),在等待打卡时间段张文清才出现在11楼两个人一直在聊天,未从事维保作业,视频显示(综合楼11楼监控视频显示时间2025年11月18日12时32分至2025年11月18日13时07分31秒);3.在维保滨江中学女生宿舍楼电梯时,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放置安全警示牌,且未携带工具包,电梯未停运,视频显示(女生宿舍B电梯间监控视频显示时间2025年11月18日10时56分29秒至2025年11月18日11时13分)。樟树市滨江中学电梯安全管理员通知当事人维保人员刘凯文(维保站站长)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告知刘凯文并记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同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樟)市监特令〔2025〕第41号)。经核查,上述监控视频时间均比实时快约31分钟。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冯鑫、袁豪对当事人维保人员刘凯文、张文清询问调查,刘凯文、张文清均承认单人对滨江中学男生宿舍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刘凯文承认单人对综合楼两台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并对其维保的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樟树市滨江中学电梯管理员涂喆勋和当事人维保人员张文清询问调查,了解到当事人维保人员2025年11月18日对滨江中学综合楼电梯半月维保时知道其中一台底坑有积水,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也未进行沟通。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云芳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与樟树市滨江中学电梯维保合同、维保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25年11月18日对樟树市滨江中学使用的4台电梯实施半月维保时未按规定进行维保,事实如下: 1.对男生宿舍维保时维保人员未设置围档,未设警示脾,未携带维保工具,未带安全帽,单独一人维保作业。 2.对综合楼两台电梯维保时,未设置围档,未设置警示牌,未带安全帽,先行由维保人员刘凯文单独做维保,后续两人维保完食堂电梯后再从负一楼乘坐电梯至11楼二人站到维保打卡结束。 3.对女生宿舍电梯维保时未设置围挡,放置安全警示牌,未戴安全帽。 4.对综合楼其中一台电梯底坑有积水的安全隐患未与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沟通,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十一)项和附件A 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30项的规定。 当事人与樟树市滨江中学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规定的期限是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维保费用为300元/台/月,合同约定维保数量是5台。现已查明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电梯为4台,故本案违法所得为4×150=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樟)市监特令〔2025〕第41号)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易云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3.调取了当事人维保人员刘凯文、张文清《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人员名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凯文、张文清为当事人员工; 4.调取了樟树市滨江中学电梯安全管理员涂喆勋《身份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各1份,对其《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其与维保人员刘凯文的微信聊天截图5张,证明维保人员对综合楼底坑有积水未向其反映积水情况; 5.调取樟树市滨江中学监控室调取当事人维保人员维保工作的视频(11段),证明维保人员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6.调取了樟树市滨江中学保卫科刘建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其《询问笔录》1份,现场监控实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调取视频真实,合法合规以及监控实时情况; 7.对当事人维保人员刘凯文、张文清《询问笔录》2份,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云芳《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8日对樟树市滨江中学使用的电梯半月维保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保; 8.在樟树市滨江中学调取的《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获利金额; 9.从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调取当事人维保樟树市滨江中学5台电梯的维保打卡截图,证明其维保打卡的有关情况; 10.调取了当事人《安装维修保养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证明其维保内部有关要求; 11.当事人提供的《违规行为通报》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截图1张,证明其整改情况。 案件性质: 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对樟树市滨江中学使用的电梯半月维保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向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现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已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如实进行,已无重新责改的必要。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06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