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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衡秀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0660004402T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88号综合楼四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4)陕民申8105号
劳动争议
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95号
劳动争议
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9号
劳动争议
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8号
劳动争议
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7号
劳动争议
张**
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6号
劳动争议
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5号
劳动争议
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3-11
(2024)陕06民终674号
劳动争议
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1-09
(2023)陕06民特28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
高**,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1-09
(2023)陕06民特28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
贺**,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2
2025-03-17
(2024)陕民申8106号
劳动争议
付**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庆阳天润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15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2024年列支的部分劳保成本实际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补缴增值税共计78288.2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480.17元,教育费附加2348.6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65.75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及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个人所得税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2024年列支个人消费支出共计283,296.35元,应视为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659.27元。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决定对你公司处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税款56,659.27元50%的罚款28,329.64元。
28329.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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