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泗淋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文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763942100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三门县浦坝港镇泗淋平安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浙1022民初33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罗**
三门县泗淋燃气有限公司,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2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部分充前检查记录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外接的加装枪对气瓶充装时没有填写充装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部分气瓶充装量未达到对外公示的种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部分充前检查记录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当事人使用外接的加装枪对气瓶充装时没有填写充装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当事人部分气瓶充装量未达到对外公示的种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7104.29元;二、罚款人民币39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7104.29元;二、罚款人民币64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部分充前检查记录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当事人使用外接的加装枪对气瓶充装时没有填写充装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当事人部分气瓶充装量未达到对外公示的种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7104.29元;二、罚款人民币39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7104.29元;二、罚款人民币640000元。
10300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