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盘州市双凤镇杨昌凤蔬菜销售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昌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2MA6EA5KT3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人民会场304号摊位(双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3]0362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抽检食品葱为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9日以7元/kg的价格从九街(交通路)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进购数量10kg,以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进货的时候索要了进货票据,但是现场核对完数量和金额无误后票据就没有保存,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及抽检食品葱的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存档,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葱的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当事人将购进的葱用于经营活动。盘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06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0230124)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元。 2023年0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葱的《检验报告》(№:NCP20230124),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和库存。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CP20230124)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经核算,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葱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0元。 2023年06月27日,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30日,现场抽检照片证据4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凤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人民会场蔬菜区304号摊位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CP20230124)1份,证明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等现场图片4张,证明2023年0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CP20230124),现场告知检验结论,异议、复检权利和程序,同时对报告所指批次的葱开展核查,核实该批次葱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 5.《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葱的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葱)的数量、货值金额、整改情况等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图片2张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