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万良镇盛丰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珊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146QN29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4〕23号
抚松县万良镇盛丰食品商店于2023年05月,从抚松县万良镇森乐包装处购进电子秤1台(名称: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ACS-30;产品编号:J2575810;执行标准:GB/T7722-2005。)并使用,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对电子秤申请检定,导致该电子秤未经检定即使用。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要求改正。
2024年06月17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抚松县万良镇盛丰食品商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抚松县万良镇盛丰食品商店于2023年05月,从抚松县万良镇森乐包装处购进电子秤1台(名称: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ACS-30;产品编号:J2575810;执行标准:GB/T7722-2005。)并使用,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对电子秤申请检定,导致该电子秤未经检定即使用。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要求改正。其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该案现已通过案件审核,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现已通过案件审核并已履行了行政听证告知程序,请批准。
50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