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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清泉自来水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东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3MA492Y7A2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城建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2月5日成立以来共安装水表4816块,库房库存水表53块,其水表均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另查明,当事人向用户收取水费每吨3元,其定价标准未取得云梦县价格管理部门定价批复。因其收取水费的价格未经政府定价,其违法所得没有核定标准和依据,故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云梦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统计表》,检定水表数量53块,检定日期未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5日。还提供了《关于制定胡金店镇供水价格的涵》,申请日期未2025年3月28日,未获得云梦县价格管理部门定价批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安装的水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当事人在未取得云梦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自来水)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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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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