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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念初好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少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MADH06HF3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城南社区横八路与昌盛路交叉口西80米的粤桂协作帮扶车间(原光明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6月期间在位于忻城县城关镇城南社区横八路与昌盛路交叉口西80米的粤桂协作帮扶车间(原光明农贸市场)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产品为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当事人依法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其他方便食品(主食类)”。根据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原料属性,符合《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该产品属于其他方便食品(主食类)。当事人不存在超范围生产。 当事人生产的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使用两种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使用的两种包装袋均标有营养成分表,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在食品中每100g的含量分别为599千焦(kJ)、3.6克(g)、1.5克(g)、27.5克(g)、0毫克(mg),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分别为6%、5%、3%、9%、0%。该两种包装袋还标示“商品条码由河北念初好物食品有限公司持有”(两种包装袋标示的商品条码分别为6974205980341、6974205980020)、“产品执行标准:GB 7098”、“零添加”等内容。其中的一种包装袋(标示净含量:420g)还标注有“富含膳食纤维”的内容。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标示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数值,以及膳食纤维含量的检测报告、计算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包装袋标示“产品执行标准:GB 7098”,但该产品实际并未执行该标准。 上述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两种包装袋标示的商品条码分别为6974205980341、6974205980020,均为河北念初好物食品有限公司持有。 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忻城县城关镇城南社区横八路与昌盛路交叉口西80米的粤桂协作帮扶车间(原光明农贸市场)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由于未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无法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水果鲜玉米(名称:水果玉米段)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停止生产活动,于2025年7月7日注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其生产场所于2024年12月30日由广西来宾乐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变更名称为广西念初好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与广西念初好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加工场地共同使用协议》,约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当事人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日止,双方共同使用场地生产加工食品。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因冒用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生产加工食品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8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忻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4日从广西横县购进玉米原料9.86吨,购进单价1000元/吨,当日开始生产加工鲜食玉米(鲜食甜玉米),并使用标识有广西喜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包装袋包装。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成品鲜食玉米(鲜食甜玉米)合计1598.44kg,计划在抖音“乐共优选”网店销售,生产的成品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原料进货过磅单,未能提供原料进货记录,未建立进货台账。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件从事鲜食玉米的生产加工活动,案发后及时采取措施改正,于2024年11月7日主动向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再查明,当事人未得到“广西喜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通过淘宝网络搜索获得“广西喜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图片和企业信息,提供给包装袋厂家“诸城市永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印制,订购34箱(规格4800个/箱),订购单价为960元/箱,已使用3箱,现场剩余31箱(其中29箱未开封、2箱已开封未使用)。当事人使用印制有“广西喜乐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的包装袋共生产加工成品鲜食玉米(鲜食甜玉米)1598.44kg,根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魏少帧的供述,公司原定销售的单价是4元/kg,成品鲜食玉米(鲜食甜玉米)1598.44kg货值金额为6393.76元。包装彩袋一共31箱(2箱已开封29箱未开封),根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魏少帧的供述,订购单价为960元/箱,包装彩袋货值金额29760元。
当事人涉嫌冒用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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