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德胜 | 注册资本:7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3580971654U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威县中华大街东侧、开放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7
(2024)粤0105民诉前调2375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千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3
(2023)冀0533民初1166号
劳动争议
刘**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威县人民法院
3
2022-01-06
(2021)冀0581民初199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李**,李**
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4
2022-01-06
(2021)冀0581民初199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李**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5
2021-11-04
(2021)冀0581民初1092号
劳动争议
x**
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6
2021-11-04
(2021)冀0581民初1092号
劳动争议
李**,李**
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7
2021-10-14
(2021)冀0581民初1092号
劳动争议
李**,李**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8
2021-10-14
(2021)冀0581民初1092号
劳动争议
x**
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28
2018-06-21
(2018)冀0503执3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邢台汇利家电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2-03
2016-02-03
(2015)威民一初字第15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等与王**、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599.40元
民事案件
3
2015-03-29
2015-03-29
(2015)威民一初字第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王**、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63.0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3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没收带有“N"图形标识的鞋28双。2.罚款9735元。
9735.00元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冀邢威﹞应急罚﹝2024﹞监执084号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威)应急现记﹝2024﹞监执084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比对《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威)应急现记﹝2024﹞监执084号;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比对《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威县应急管理局
2024-08-29
3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324000228号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罚款
10020.00元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4
威市监处罚﹝2024﹞1004号
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