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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鑫万达食品配送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婷婷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03MA14CYHX9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我的家园A区8号楼108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免罚字〔2023〕X013号
证实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花卷,购进价格4元每袋,共购进12袋,购进金额是48元,销售价格4.2元每袋,共销售5袋,销售金额是21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10月25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综合监管所接到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送达的辽源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LYSJ-SC202300871),显示2023年8月22日在辽源市龙山区新团恰恰生鲜超市销售的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超市进货票据、进货商经营资质材料、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提供询问笔录证明,该批次花卷是从辽源市西安区鑫万达食品配送中心购得。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经领导批准于10月26日立案调查,确定由综合所贾石、邱婷承办。承办人深入调查了解了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了辽源市西安区鑫万达食品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花卷的相关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花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经调查,辽源市西安区鑫万达食品配送中心承认销售不合格花卷。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花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花卷、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辽源市西安区鑫万达食品配送中心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活动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八条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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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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