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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731833057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国投大厦15楼1529、153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8
(2026)新2324民初3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农*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
2025-10-30
(2025)新2324民初31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3
2025-10-28
(2025)新2324民初3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4
(2025)新2324民初30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桥头火锅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新2324民初31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丁*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6
2025-07-09
(2025)新2324民初18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余**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7
2025-06-27
(2025)新2324民初17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碧玉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8
2025-05-30
(2025)新2324民初11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9
2025-05-26
(2025)新2324民初11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10
2025-04-21
(2025)新2324民初26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1
(2026)新2324民初3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1
2025-08-18
(2025)新2301执148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聚天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07
2023-11-20
(2023)新2324民初205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昊热力有限公司、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06
2023-11-07
(2023)新2324民初1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3
2023-03-13
(2023)新2301执异4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晋商博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21
2022-06-20
(2022)新2301执2118号之一
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晋商博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24
2022-03-23
(2022)新2301执192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3-18
2022-03-11
(2022)新23民终1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14
2021-12-17
(2021)新2301民初94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18.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在玛纳斯县设立项目部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收取玛纳斯县中华碧玉园内物业费、电费、房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8月30日该公司以0.6元/千瓦时的标准对玛纳斯县锦宸康养中心(C9)34228.5千瓦时进行核算,共计20537.1元;2021年8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以0.466元/千瓦时的标准对玛纳斯县锦宸康养中心即(C9),443814.5千瓦时进行核算,共计206817.6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等文件中,养老机构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规定,截止案件调查取证期间(2021年6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多收玛纳斯县锦宸康养中心电费40918元。 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玛纳斯县设立项目部,截至目前,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玛纳斯项目部自经营以来所有的收入、支出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昌吉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玛市监责退〔2025〕05号),责令该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玛纳斯县锦宸康养中心电费40918元,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与玛纳斯县锦宸康养中心签订的电费抵付物业费协议书:“现按照民用电价0.39元/千瓦时测算,需向乙方退还2021.6.1-2025.6.30期间电费43413.3元。乙方同意从欠甲方物业费中扣除”,当事人退还的43413.3元中包括2025年5月和6月份当事人自查、主动退还的2495.3元,故我局责令退款的40918元已全部退回,并向我局提供退费印证材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配合进行整改。
违法所得1倍罚款40918元
40918.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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