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萌 | 注册资本:1605260.379684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4843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云景路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0
(2025)桂0103民初330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2
(2026)桂0105民初265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柯**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9
(2025)桂0107民初2096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诚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2
(2025)桂0103民初171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6-01-22
(2025)桂0103民初171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6-01-22
(2025)桂0103民初171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6-01-22
(2025)桂0103民初171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26-01-22
(2025)桂0103民初171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6
(2025)桂0102民初102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诚惠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25
(2025)桂0103民初83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飞跃前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4
(2023)桂0103民初237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班**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3)桂0103民初237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班*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4
(2023)桂0103民初237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0
(2023)桂0103民初237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班*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0
(2023)桂0103民初237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4-05-20
(2023)桂0103民初237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班**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4-05-07
(2023)桂0103民初104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符**
福建省鹤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0
(2024)桂0105民初16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彩田化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15-04-08
(2014)青民一初字第270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10
2014-10-24
劳动争议
原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31
2021-06-20
(2020)桂0102民初57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卢**、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5-30
2021-06-20
(2020)桂0102民初57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蒋*、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497.62元
民事案件
3
2023-02-24
2022-06-30
(2022)桂0105民初50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蒋**、阙**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1600.79元
民事案件
4
2022-12-07
2022-08-31
(2021)京0106民初454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5
2020-09-24
(2020)桂0103民初97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伍**、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26
2020-06-24
(2019)桂0103民初61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川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871.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1-26
2020-06-28
(2019)桂0103民初617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川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547.1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1-17
2021-08-16
(2021)桂0103民初31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13
2020-05-18
(2019)桂0103民初112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06
2021-08-19
(2021)桂0105民初661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西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194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南宁市青秀区高坡岭路10号轨道云启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该项目共有住宅332套,公寓150套、车位281个,商铺26套,住宅户型有三个:建筑面积约为87㎡、106㎡、129㎡,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获取第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南住建预字(2023)第288号),预售范围是3号楼住宅部分。2024年9月21日,当事人与广西南宁市锐蓝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轨道云启项目2023年8月-2024年7月广告服务合同》,设计制作轨道云启项目营销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围挡的宣传物料,宣传载体主要有展板(“抢占凤岭北 优选三冠王”)、横幅(“130XX起/m2”)、电子屏(“行业标杆 品质好房首选”“南宁市场排名TOP2”)等。当事人自主注册并运营微信视频号,名称“轨道荟”,以视频、图文形式宣传轨道云启项目[“广西头部国有房企”“率先封顶 交付更快”项目周边凤翔路小学(凤岭北校区,筹建中)];上述广告的宣传对象主要有三类:针对本项目商品房的宣传、针对集团公司印象及荣誉的宣传、针对项目外部环境及周边设施的宣传,详情如下:
(一)针对本项目商品房的宣传
关于户型空间的宣传。当事人在其43㎡、87㎡、106㎡户型样板间内,对部分飘窗、墙体进行了拆改,以展示经改建后的居住空间效果。虽在改建处设置有提示信息,但其样板间的展示状态与原规划设计、实际交付的毛坯房结构不符。同等面积多得一房(87㎡、106㎡),以及宣传87㎡户型时介绍阳台有6.5米,实际测量仅有5.5米,实包含设备间(空调外机存放处)在内计有6.5米。
关于销售价格与促销的宣传。当事人曾在项目施工现场悬挂横幅,内容为“130XX元/m2起 (+3万)送产权车位”。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轨道荟”微信视频号,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视频,宣传“首付6万元起 122XX元/m2起 轻松上车凤岭北”;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视频,宣传“首付6万元起 122XX元/m2起 即刻入席凤岭北”。
关于销售状况的宣传。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4日,在营销中心室外设置展板,标题为“安家凤岭北 优选三冠王”,内容含有“11月劲销8800万元(数据来源 案场统计)”,并以图文形式展示“2024年2-11月南宁 建面80-100m2商品住宅项目销售TOP5(克而瑞)”,宣称在80-100m2建筑面积段的成交金额、建筑面积、套数三项均列第一。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分别在营销中心外围和内部设置展板,内容含有“抢占凤岭北 优选三冠王(限存小户,仅53席,市场紧俏,售罄再无)”。
关于项目交付的宣传。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轨道荟”微信视频号,于2024年9月15日23:49发布的文章标题“超Ging周年庆/凤岭看云启 更早交付更早住”,其中的内容“轨道云启项目,作为区域内率先封顶的楼盘,则能实现更早交付、更先享受都市醇熟生活”“对于投资型业主来说,更早交付……从而加速资金回流,提升资金周转率”;微信公众号“轨道荟”于2024年11月1日18:56发布文章标题为“云启丨新座:8字头起抢赚凤岭北地铁口商务轻资产”,内容存在“轨道云启即将全盘封顶 抢先入驻抢赚财富先机”等。
(二)针对集团公司形象及荣誉的宣传
当事人通过营销中心电子屏幕,以“43年深耕南宁 匠心筑造人民满意的好房子”为标题,对集团公司进行了如下宣传:1.宣传“行业标杆 品质好房首选 南宁市场排名TOP2”,并注明数据统计截止至2023年底。2.宣传“2023年全年 提前交付率100%”。3.宣传“满载荣誉 鉴证轨道品质: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大奖’ 中房·翡翠湾‘全球人居示范住区大奖’ 中房·翡翠园‘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轨道御玺君临湾‘广西地产轻奢品质人居大奖’”,未标明上述奖项的颁布机构。4.宣传“千亿国企一流 城市综合服务商”“守正创新 引领人居变革”“一江三城 为南宁划时代”。5.宣传“AAA市属国有企业”“地产开发:30+项目 1000+万㎡ TOP2”。6.另在营销中心内设展板,标题为“南宁轨道智慧生活服务集团”,载有“物业管理项目59个,超800万m2管理面积,商业运营项目39个”,未附数据来源。
(三)针对项目外部环境及周边设施的宣传
当事人通过营销中心电子屏幕及“轨道荟”微信视频号,以“城市价值风向 焕启凤岭新时代”为标题,对项目周边设施进行了如下宣传:1.通过电子屏以图文形式介绍项目周边教育资源,列举了“南宁第二中学(凤岭校区)、凤岭北路中学、凤翔路小学、百花岭路小学”等学校,但未在“凤翔路小学”旁注明其为“规划中”。2.电子屏内容“优教优校云集 凤岭北教育新格局”中,介绍了凤翔路小学凤岭北校区的计划开班情况为78个班,并注明数据来源为各校官网。3.电子屏内容含有“凤岭北城市热土 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4000元;
2.对发布禁止性广告的行为,罚款4000元;
3.对规划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罚款3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7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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