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建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67389458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学院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1
(2022)浙0802民初3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洪**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2-04
(2020)浙0802民初4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洪**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11-23
(2020)浙0802民初4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洪**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4
2019-04-01
(2019)浙0324民初1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邵**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5
2019-03-06
(2019)浙民终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4
2022-10-13
(2022)浙0802执234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4
2021-12-01
(2021)浙0802执310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03
2019-12-18
(2019)浙0324执309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8民初297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8民初298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8民初299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2)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8民初300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8民初296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宾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4﹞11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上述香酥花生仁标签中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22165-2008”已废止,不符合GB7718-20114.1.1的规定;上述包子自发粉(小麦粉预拌粉)标注的食品简介中,提高人体机能是保健食品的宣传,不适用于普通食品,属于夸大宣传,不符合GB7718-20113.4的规定;上述冻煮杂色蛤肉标注的产品标准Q/DYT0001S-2019企标为即食贝类与使用方法不符,不符合GB7718-20114.1.1的规定。上述草莓奶糕因执法抽检现场未发现,对于标签问题缺乏认定依据。另查明,上述香酥花生仁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从衢州市衢江区陈维初食品商行购进,一共购进10包,购进价格为6.5元/包;上述包子自发粉(小麦粉预拌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从浙江百泽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为6.3元/袋;上述冻煮杂色蛤肉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金华市金东区闽东水产经营部购进,一共购进10包,购进价格为11元/包。再查明,至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当事人均已售出。香酥花生仁,以9.8元每包的售价卖出10包;包子馒头自发粉(小麦粉预拌粉),以10.5元每袋的售价卖出5包;冻煮杂色蛤肉,以19.98元每包的售价卖出10包。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43.8元,货值金额为350.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的香酥花生仁、包子自发粉(小麦粉预拌粉)、冻煮杂色蛤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问题产品货值金额少,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无故意情节。符合<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span>中可以从轻的情形。根据<spanclass="cbz">《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span>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捌角(¥143.8);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叁元捌角(¥10143.8),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0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