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万山区谢桥群芬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秋妹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3MA6FK9XPX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3]49号
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带有“云南白药”商标的牙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第4544394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当事人通过来历不明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12支外包装标注“云南白药”商标标识的云南白药牙膏,并通过微信转账交易,之后加价进行销售。至查货止,上述云南白药牙膏,已售出一支,尚有11支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7月9日,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投诉书》原件1份 ,证明我局收到投诉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情况; 证据2:《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3:2023年7月2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4:2023年7月10日,《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侵权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残疾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6:上述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将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予以采信。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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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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