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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桂果大明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昌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GJN4E9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58号
2026年6月22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收到织金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织金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 接相关移送资料后,织金县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6日到织金桂果大明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医院的医保专员陈某江、涉及的相关医务人员陈某、陈某辉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于9月7日对陈某江、陈某进行补充调查询问。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医院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开具抗菌药物处方(1.经核查该医院为“一级未定级综合医院”;2.该医院的医生吴某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2024年5月20日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织金桂果大明医院,2025年12月16日主要执业机构已变更为七星关奕安医院,在织金桂果大明医院工作期间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抗菌药物相关培训及考核取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在岗期间于2024年6月18日为当日入院患者孔某付(住院号:20240600128)开具“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 1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2g 静脉滴注bid”的长期医嘱,医生签名处载有“吴某芳”的机打名字及手签签名;于2024年9月6日为当日入院患者李某(住院号:20240900037)开具“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 1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2g 静脉滴注bid”的长期医嘱,医生签名处载有“吴某芳”的机打名字及手签签名;于2025年7月25日为当日入院患者赵某(住院号:20250700164)开具“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 1袋+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2g 静脉滴注bid”的长期医嘱,医生签名处载有“吴某芳”的机打名字及手签签名;3.经在《贵州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版)》内查询发现“头孢曲松”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4.经对该医院的医保专员陈某江进行询问和在织金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2024年、2025年公布的《织金县抗微生物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师名单》中进行查询发现,医师吴某芳未经过织金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抗菌药物培训、考核,未取得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完整承袭原第二十六条时效起算规则,故该复函关于“连续状态”的界定仍可参照使用。 织金桂果大明医院在医师吴某芳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核准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使用其为上述3名患者分别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该行为系该医院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符合国法函〔2005〕442号复函关于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认定情形,
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织金县卫计局
2026-09-20
2
织卫医罚〔2026〕8号
2025年11月12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收到织金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织金桂果大明医院违规移送函》,接到移送相关资料后,织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对织金桂果大明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医院投资人、院长王某勇和该院职工米某江、陈某先进行调查询问。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医院存在:1.放射科技师米某江于2024年4月21日取得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资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2025年6月22日的患者焦某、马某云、李某蓝,2025年6月23日的患者杨某珍、瞿某屹、卢某群、张某潇、刘某,2025年6月24日的患者徐某远、付某、邓某子,2025年6月25日的患者周某妹、2025年6月29日的患者江某霞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操作并出具诊断意见;为2025年6月21日入院的病人李某平于2025年6月21日11:01出具《织金桂果大明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为:左肾结石、前列腺增生,于2025年6月21日11:06出具《织金桂果大明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为:右侧腹股沟肠管样回声(斜疝),并在诊断医师处签字的行为。 依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1.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2.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织金桂果大明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织金县卫计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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