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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福莱尔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哲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9792809288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涉案两台电梯的维保单位。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指派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的维保人员李志华、叶蔚聪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经调查核实,监控视频显示的作业时段为实际维保时间,当事人未在维保记录中如实记载实际作业起止时间。此外,在上述两次维保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安全作业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其中一次作业中一名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另一次作业中两名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同时,当事人在进行维护保养期间未有效停止电梯运行,导致电梯在维保过程中仍有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进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与全南县康乐颐养中心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维保费用为13800元/年/4台,总计13800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每半月开展一次维护保养,即单台电梯每年需完成至少24次维保。经核算,上述电梯单次的维保费用为143.75元,3月30日对两台电梯维保合计收取维保费用287.5元,故违法所得为287.5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柒元伍角整(¥287.5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捌拾柒元伍角整(¥20287.5元)。
2000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信市监特设处罚〔2024〕7号
经查明:1、该维保公司维保的博大新城小区的11栋1单元和11栋2单元的电梯2台底坑少量积水,不清洁,垃圾较多,轿顶4个导靴上油杯内无油,五方通话失效,部分按键标识缺失(11栋1单元关门键,11栋2单元上行健),1楼厅门口消防开关裸露,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5002-2017)“第六条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及附件A1表(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序号13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序号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19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齐全、有效;序号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要求维护保养上述2台电梯。2、上述2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280元/月/台(详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维护保养成本无法计算(详见附件:关于信丰县博大新城小区电梯维保成本的说明),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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