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德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0316299563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机场候机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理市局烟处〔2025〕第271号
当事人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由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08月09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06月23日15时19分,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对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机场候机楼1楼的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场所现场负责人出示徽章、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告知权利、义务后,当场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玉溪(中支境界)88MM5条、云烟(中支大重九)88MM3条、玉溪(细支翡翠)100MM5条、云烟(细支小重九)92MM12条、云烟(中支小重九)88MM8条、云烟(印象烟庄)84MM13条、玉溪(硬和谐)84MM2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84MM4条、黄山(记忆)74MM3条、玉溪(细支108)100MM22条、云烟(中支金腰带)88MM5条、紫气东来(汾清香)100MM11条、玉溪(青绿叠波)88MM8条、红塔山(峰中支)88MM23条、玉溪(双中支翡翠)84MM14条、云烟(盛世小熊猫)88MM4条、红河(快乐)84MM10条、红塔山(细支传奇)92MM32条、云烟(印象)84MM15条、云烟(软印象烟庄)84MM4条、玉溪(高配版)84MM6条、玉溪(中支和谐)88MM6条、云烟(硬云龙)84MM16条、云烟(黑金刚印象)88MM6条、云烟(细支珍品)100MM6条、云烟(流金印象细支)92MM19条,合计26个品种281条(贰拾陆个品规贰佰捌拾壹条)卷烟,涉案金额约11.6270万元。经初步勘验:执法人员认为全数涉案卷烟外包装字体印刷清晰、色泽亮丽、防伪标识明显可见与真品卷烟特征相符,涉案卷烟疑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涉案卷烟条盒上印有的32位卷烟识别码为:“5041040914875126PEYC530828101501、5032016028139220PEYC530828101501”等,其中部分识别码信息显示卷烟来源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普洱市等地,且可辨别的有效码段信息与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2901220962不一致。另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法购进的有效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但因本案涉案卷烟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本案不予立案。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该案及涉案物品移送大理市公安局调查。经调查,2025年08月05日,大理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大理市烟草专卖局处理。本局接收案件后,经复核公安移交的证据材料,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并经林德来清点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23日15时19分在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机场候机楼1楼的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查获的涉嫌违法经营的26个品种281条(贰拾陆个品规贰佰捌拾壹条)卷烟与2025年08月05日大理市公安局移交的涉案物品品规数量一致。经查,林德来陈述涉案卷烟为其放置于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售卖的卷烟。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核准信息为:经营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机场候机楼1楼、企业名称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德来、企业类型(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是:532901220962。涉案卷烟条盒上印有的32位卷烟识别码为:“5041040914875126PEYC530828101501、5032016028139220PEYC530828101501”等,其中部分识别码信息显示卷烟来源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普洱市等地,且可辨别的有效码段信息与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2901220962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法购进的有效证明。2025年08月0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本局认为,当事人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5年0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未在告知期限、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大理信德永旺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总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陆仟贰佰柒拾元整(116270.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整(¥1162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将涉案的卷烟:玉溪(中支境界)88MM5条、云烟(中支大重九)88MM3条、玉溪(细支翡翠)100MM5条、云烟(细支小重九)92MM12条、云烟(中支小重九)88MM8条、云烟(印象烟庄)84MM13条、玉溪(硬和谐)84MM2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84MM4条、黄山(记忆)74MM3条、玉溪(细支108)100MM22条、云烟(中支金腰带)88MM5条、紫气东来(汾清香)100MM11条、玉溪(青绿叠波)88MM8条、红塔山(峰中支)88MM23条、玉溪(双中支翡翠)84MM14条、云烟(盛世小熊猫)88MM4条、红河(快乐)84MM10条、红塔山(细支传奇)92MM32条、云烟(印象)84MM15条、云烟(软印象烟庄)84MM4条、玉溪(高配版)84MM6条、玉溪(中支和谐)88MM6条、云烟(硬云龙)84MM16条、云烟(黑金刚印象)88MM6条、云烟(细支珍品)100MM6条、云烟(流金印象细支)92MM19条卷烟,合计26个品种281条(贰拾陆个品规贰佰捌拾壹条)条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11627.00元
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