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良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4K4KD1X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服饰加工基地生产车间5楼5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委托合同纠纷
李**
山东正昊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微山分公司,薛*
微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吉01民终3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乾元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05
委托合同纠纷
李**
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微山分公司,薛*,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正昊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5
2024-12-31
(2024)冀05民终4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29
(2024)鄂0105民初11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熊*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24-09-11
(2024)渝0108民初17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鼎瀚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4-07-22
(2024)渝0108民初10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亨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5
(2024)渝0108民初105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亨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8
(2022)云0112民初22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辰龙医药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8
(2025)皖1602民初9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王运来
裁判文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4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8
2022-10-24
(2022)鄂0105民初798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河南博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9
2021-10-13
(2021)京0106民初25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万应达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燃烽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3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批发及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在本轮疫情期间销售的防疫药品为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其进价情况:11月17日从湖北巨世医药有限公司进货20000盒,进价11.5元/盒;12月6日从国药控股鑫烨(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进货400盒,进价15元/盒,从云南仁济药业有限公司进货400盒,进价14.5元/盒,从山东华博医药有限公司进货1200盒,进价15元/盒。其销售情况: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以12.1-13.5元/盒总计销售25960盒,销售总金额316401.2元,期间客户退货6715盒;12月6日提高价格在1药城第三方平台网站上以40元/盒进行销售,当日销售2843盒,实际销售金额112864.5元,实际销售均价为39.7元/盒,后因物流原因客户退货200盒。目前库存112盒,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22年10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相关经营者市场行为的通告》之后,在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成本增加30.43%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以39.7元/盒对外销售,较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间最高销售价格13.5元/盒,提价幅度达到194.07%,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