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瑞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玲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MA36W3UM1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前进西路322号1幢不分单元301第三层东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135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对江西瑞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李代、维保员宛立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询问调查和提供的材料得知:1.2025年12月19日区局执法人员到柴桑区柴桑购物广场正在使用扶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由江西瑞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视频和无纸化维保记录登记显示已完成,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负责维保的柴桑购物广场(36003604212013120001-02)扶梯未严格按照电梯安全规范进行缺梯级缺失塌陷实验,并当场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柴市监特令〔2025〕第44号)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发现问题现场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2.结合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陈述,导致电梯未落实维保项目缺梯级缺失塌陷实验问题的原因为:2025年12月14,在对柴桑区柴桑购物广场正在使用扶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公司维保人员虽能按照基本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但在执行“缺梯级缺失塌陷实验”这一特定安全检测项目时,存在认识与实践的不足。主要原因是维保人员仅以“电梯可以运转”作为判断依据,未能严格、规范地通过实验来验证相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有效性。这反映出我们在专项实验的执行标准、流程监督及人员安全意识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3.2025年5月当事人与九江柴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签了一年。2025年5月28日开始一年期限。当事人负责柴桑区柴桑购物广场的2台扶梯的维保,一年维保费合计6000元。涉案2台扶梯型号36003604212013120001-02每月500元,扶梯半月维保费用为250元/台/次;4.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向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附有整改图片,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22日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负责维保的2台柴桑区柴桑购物广场扶梯(设备代码为:36003604212013120001-2)存在未落实维保项目缺梯级缺失塌陷实验的问题,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2.涉案2台扶梯的维保费用为单次250元/台;3.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向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附有整改图片,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22日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之答复意见:“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务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务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5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