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大厦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瑞翔 | 注册资本:2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110090916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3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7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山西神峰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8
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山西神峰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2
侵权责任纠纷
陈**
山西省水利大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1
侵权责任纠纷
陈**
山西省水利大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5
2024-07-25
侵权责任纠纷
陈**
山西省水利大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6
2023-07-14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北京修远骐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0
(2021)晋04民终24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04
(2021)晋0105民初115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山西江瑞达电梯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9
2021-11-04
(2021)晋0105民初115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10
2021-09-02
(2021)晋0403民初23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水投漳泽水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水利大厦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4
2018-08-21
(2018)晋01执恢186号
元亨利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水利大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67412.00元
执行案件
2
2018-11-27
2017-09-24
(2016)晋0106民初37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与太原尚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7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7
2018-01-29
(2018)晋01民终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西省水利大厦与太原尚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693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9-21
2016-03-08
(2016)晋0106执22号
劳动争议
杨**与山西省水利大厦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4-07
2015-04-07
(2015)迎民初字第1027号
劳动争议
山西省水利大厦与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自然资处遗罚字﹝2024﹞第0017号
1、地上建筑面积实测1-6层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面积多188.93平方米;2、地上建筑面积实测第7层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面积多51.25平方米;3、实测地下室层数与报建蓝图一致,部分层高变高0.3米(导致层高大于2.2米需计算面积,地下室面积增加181.78平方米)。
1、对该项目1-6层的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188.93平方米,处以当年工程造价860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8123.99元;2、对该项目7层的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51.25平方米,处以当年工程造价860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2203.75元;3、对该项目地下室超高0.3米的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地下室面积181.78平方米的一半,即90.89平方米,处以当年工程造价860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3908.27元;共计罚款:14236.01元(壹万肆仟贰佰叁拾陆圆零壹分)。
14236.01元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2-27
2
并迎市监老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是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39号的山西省水利大厦,自营酒店相关业务,并采取电卡预付费充值的方式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表计量。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向电网企业共缴纳商业电费为254450.01元(电量为509142千瓦时),购电的月平均电价约为0.5元/千瓦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向电网企业共缴纳商业电费为726392.88元(电量为1385709千瓦时),购电的月平均电价约为0.524元/千瓦时。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当事人向电网企业共缴纳商业电费为454447.51元(电量为874280千瓦时),购电的月平均电价约为0.526元/千瓦时。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537号)“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的规定,当事人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对终端用户应执行的平均电价为0.5元/千瓦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对终端用户应执行的平均电价不超过0.582元/千瓦时,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对终端用户应执行的平均电价不超过0.584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售电系统明细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实际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单价为0.9元/千瓦时。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共向终端用户售电42999千瓦时,应按照0.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费,应收取电费21499.5元,实际收取电费38699.5元,多收电费17200元。2021年1至2021年12月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共售电93056千瓦时,应按照不超过0.582元/千瓦时的标准收费,应收取电费54158.59元,实际收取电费83801元,多收电费29642.41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共售电27028千瓦时,应按照不超过0.584元/千瓦时的标准收费,应收取电费15784.35元,实际收取电费24324元,多收电费8539.65元。当事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共多收取电费55382.06元,违法收取的费用为55382.06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已向终端用户返还全部违法收取的费用55382.06元。当事人构成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终端用户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证明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的电价结算方式及服务事项。证据四:当事人对终端用户开具的电费收据,证明当事人售电单价及向商业终端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低压供用电合同,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的购电发票和电网代购客户电费明细单,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了转供电资格以及向电力公司缴纳的一般工商业总电量、总金额和购电单价。证据六:当事人提
警告;罚款2.769103万元;
27691.03元
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