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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四季堂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13PCNB7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303国道十字路口东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249号
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批次菠萝蛋白酶肠溶片的随货同行单、含税发票、购进验收入库单、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注册信息、药品养护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通辽市四季堂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范及受委托人任建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任建伟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当事人公章。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并对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通科市监询通﹝2025﹞药-39号)。 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通辽市四季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13PCNB7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04-17,法定代表人:任范,身份证号:152321195810290317,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303国道十字路口东50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通辽市四季堂医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蒙DA475a00334,经营地址:科尔沁区大林镇303国道十字路口东50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范,主要负责人:任建伟,质量负责人:李静霞,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不含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胰岛素*(含冷藏药品)***。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9日。 2025年10月24日,通辽市四季堂医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建伟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 任建伟对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中查明的涉案药品购销记录、库存情况等内容均予认可,确认当事人营业场所电脑进销存系统数据显示涉案药品的完整购销记录:涉案药品购进总量 80 盒、销售总量80盒、截至检查时库存剩余0盒的事实无误。涉案药品购进单价为12.89元/盒,销售单价为37.00元/盒,当事人购进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40903)的购进总金额为购进单价×购进数量=12.89元/盒×80盒=1031.2元,销售总金额=销售单价×销售数量=37.00元/盒×80盒=2960元。 任建伟陈述,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药品前,并不知晓该批次药品经检验被认定为劣药,在得知该批次药品为劣药后,已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但截至询问时,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涉案药品。任建伟承诺对本次询问中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补充陈述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 号)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注:此第八十一条与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对应),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劣药的违法所得=销售总金额2960元-购进总金额1031.2元=1928.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8.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928.8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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