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阳荣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GNAT0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3幢401-1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2
(2021)湘0105民初1824号
合同纠纷
鲁**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1-07-12
合同纠纷
鲁**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1-02-25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蒋**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沙县人民法院
4
2020-10-09
合同纠纷
陈**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沙县人民法院
5
2020-04-21
(2020)湘0281民初17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晏**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07
(2021)湘0105民初1824号
合同纠纷
无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5
合同纠纷
无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3
(2020)湘0121民初4193号
合同纠纷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
4
2020-11-24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县人民法院
5
2020-06-30
合同纠纷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1
2022-03-27
(2022)湘0121执异13号
合同纠纷
陈**、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02
2021-08-30
(2021)湘0121执41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蒋**、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28
2021-08-09
(2021)湘0105执1729号之二
合同纠纷
何**、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28
2021-09-18
(2021)湘0121执2115号
合同纠纷
陈**、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02
2021-02-25
(2020)湘0121民初10697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蒋**与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99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04
2020-12-28
(2020)湘0902民初235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鲁**与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13
2020-10-09
(2020)湘0121民初4193号
合同纠纷
陈**与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9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9-29
2020-09-01
(2020)湘0281执978号
不当得利纠纷
晏**与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3-27
2020-03-24
(2020)湘02民辖终22号
合同纠纷
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0-02-27
2020-01-08
(2020)湘0105民初1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与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4〕781号
经查明:以上当事人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本局认为,上述758家当事人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属应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以上758个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3-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