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望奎镇云伟食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绍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1BU0X7X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望奎县新华小区2号楼2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4〕10259号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望奎县望奎镇云伟食杂商店负责人程邵伟的陪同下对望奎县望奎镇云伟食杂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购进熏鸡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望奎县望奎镇云伟食杂商店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5000.00元
-
2024-11-26
2
望奎市监处罚[2023]97号
望奎县望奎镇云伟食杂商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询问调查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现场检查照片。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