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飞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俊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2MACPB5L76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常盛B区26-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1.当事人运营“飞常专送”小程序是一个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为餐饮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在线订餐、配送等服务,目前全部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截至调查当日共75家。有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231199。该平台有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当事人有建立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登记、资质核验及定期检查制度。商家入驻时,当事人要求商家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随后进行人工核验和登记。当事人会不定期抽查商家资质。当事人的系统在立案前没有自动监测许可证有效期并预警或下架的功能,主要靠人工定期检查和商家主动报备,因人手不足,疏漏了。3.2025年11月6日,由于当事人存在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公示不齐全,证照更新不及时的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漳常市监责改〔2025〕110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2日改正。当事人声称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整改,安排运营人员手工排查手续不齐全的商家,配合更新信息;但未提交《整改报告》。4.当事人查看执法人员出示的电子证据视频后表示“啊娇烧烤店”的这个情况之前不知情,是看完证据视频后才知情的。当事人对电子证据内容“视频显示主体为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飞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小程序“飞常专送”,上架的啊娇烧烤店公示的《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9日”无异议。 5.啊娇烧烤店1月份以来没营业,当事人外出学习,疏于管理,造成过期未下架。当事人的系统没有设置许可证到期自动下架的功能,导致这个过期的《小餐饮登记证》一直挂在平台上。由于当事人管理上的疏忽,在该《小餐饮登记证》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更新。6.当事人已经将“啊娇烧烤店”店铺从平台下架,同时组织了对平台上所有商家资质的全面重新排查,确保没有类似问题。7.“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常安路178-88号”这个地址是当事人给外卖员提供的休息室,实际经营地址还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福建省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常盛B区26-22号”,因此不需要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指定管辖通知书》(漳市监指定〔2026〕2号)1份(计1页),证明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本案及案件来源。
2.《责令改正通知书》(漳常市监责改〔2025〕1106-1号)1份(计2页)、《送达回证》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由于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公示不齐全,证照更新不及时的行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
3.《现场笔录》1份(计2页)、现场检查拍摄图片1份(计2页,共4幅),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计6页)、《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60127046871)(计2页)、《电子证据日志文件》(计1页),证明当事人在平台内商家《小餐饮登记证》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更新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非常专送”小程序截图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
案件性质:
上述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收到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漳常市监责改〔2025〕1106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2025年11月12日前)内对在平台内证照公示不齐全,证照更新不及时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至2026年2月3日平台内仍存有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信息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构成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调查终结前整改完成,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1、罚款7000元
7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