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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市周家镇利农久龙种业直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再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9DKG98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周家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47号
2025年03月13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成武、公成国,依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哈市监发(2025)2号文件要求,对双城市周家镇利农久龙种业直销处销售的“金绿丰”牌掺混肥料(N-P2O5-K2O),26-12-13,总养分≧51%,执行标准GB/T21633-2020 ,含氯(低氯),生产许可证:(黑)XK13-001-00678,备案号:HLJCHFL2022-01963,净含量:50㎏,厂名:哈尔滨波尔卡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电话:0451-57311111,生产商:哈尔滨金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奋斗街铁道东,(被抽样产品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5日);进行监督抽查,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据明示的执行标准GB/T21633-2020要求,对“金绿丰”牌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抽检基数3吨,当事人对现场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没有异议,2025年03月24日经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总氮(N)含量项目、总养分(N+P2O5+K2O)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25AW020170,次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向双城市周家镇利农久龙种业直销处经营者赵再波送达了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编号NO:F25AW020170)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据检验结果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双城市周家镇利农久龙种业直销处销售的“金绿丰”牌控释掺混肥料(总养分≧51%)是2025年03月02日从哈尔滨波尔卡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发过来的,共计购进3吨,进货价格为每吨2720元,销售价格为每吨2920元,货值金额8760元,截至2025年03月25日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这批不合格的“金绿丰”牌掺混肥料(总养分≧51%)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据负责人赵再波称这批不合格的“金绿丰”牌掺混肥料(总养分≧51%)都销售给附近村屯的老百姓了,因其化肥是零售,也没留电话,无法找到购买肥料的农民,但已发出召回通告,现已召回2袋该批肥料(2025年04月02日),货款已退陪,其余货款没有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8468元。
双城市周家镇利农久龙种业直销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绿丰”牌掺混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8468元;综上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3140.00元
-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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