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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恒隆康盛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代华注册资本:69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20Q62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以西钢材市场7号楼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2
(2024)新29民终1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阿克苏恒隆康盛物资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8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1.你公司自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益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鸿宇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取得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份,金额6054505.48元,税额787085.73元,价税合计6841591.21元。根据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移交线索显示,上述业务往来存在资金回流,涉嫌虚开。经核查,你公司确有相应的购进业务发生,但货物提供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取得的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经核查,2021年年初你公司从刘德超等多名钢材经销商处购进了一批螺纹钢,合同约定购进不同型号螺纹钢1528吨,含税价7441897元(13%税率)。截至2021年7月,货物已全部陆续入库并转销,但无法从刘德超等人处取得合规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你公司经理熊伟(法人女婿)按照不含税价通过个人账户向刘德超等人结算了货款,货款共计支付6585750元。 因上述业务缺少对应的进项发票入账,你公司法人张代华于2021年9月经中间人联系介绍,最终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益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鸿宇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取得了上述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为:(1)货款支付方面:2021年9月至11月,法人张代华通过你公司的对公账户将资金分别转入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益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鸿宇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对公账户,其中向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5593912.18元,向新疆中泰鸿宇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2044527.31元,向新疆益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2015352.50元。(2)发票开具方面:2021年10月至11月,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604460.30元。其中作废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22748.90元,正常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81711.40元;新疆中泰鸿宇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044527.31元;新疆益辰建材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15352.50元。(3)资金回流及开票手续费方面:向乌鲁木齐海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资金,最终回流至张代华、熊伟个人卡共计4922642元,扣留671270.18元;向新疆中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500440.1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18
2
阿克苏税稽罚(2024)19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经查,你公司2021年9月取得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为01829274-01829281;金额799693.07元,税额为103960.12元,价税合计903653.19元,应税货物名称是螺纹钢;10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00213486-00213487,金额198297.35元,税额25778.65元,价税合计224076元,应税货物名称是螺纹钢,上述发票10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27729.19元,均认证抵扣,进行成本核算。经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发票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华得知:因日常业务需要,2021年通过新疆金属材料商会资源共享网络平台认识一个自称是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何经理。当时因疫情原因,钢材市场货源紧缺,大多货源都在疆内企业相互调货。为保证公司正常货物购销需求,张代华联系与新疆建佰公司-何经理订购螺纹钢,2021年9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该批钢材由销方承担运费,汽车运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验收货物入库。交易完成后,分别于9月26日、10月27日收到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7990.43元,税额129738.75元,价税合计1127729.19元。 经查,2021年9月24日,你公司通过对公农商银行账户(852010012010158159489)向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农行账户(30006601040010968)转账247434.63元;通过农行账户(30355201040011392)向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农行账户(30006601040010968)转账880000元,两次转账1127434.63元。同时通过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和张代华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暂未取得你公司同时期对应货款资金回流和支付手续费证据。在多次与业务人员-何经理联系后,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综合以上事实,证实你公司与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第三方业务人联系购买螺纹钢,在收到货物同时收到销货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并不知道货物实际是从哪里发出的。 经检查人员与乌鲁木齐市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联系得知:新疆建佰商贸有限公司因欠缴增值税829371.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