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局直长丰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经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D6NFCX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园丁楼1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12年12月开始经营九三局直长丰蔬菜水果店,主要是蔬菜、水果、干调的销售。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8日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4袋“周玉琴”牌紫薯宽粉、1袋“玉昌”牌土豆火锅鲜粉和1袋“周玉琴”牌小酥肉淀粉,这些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依然在货架上销售。
“周玉琴”牌紫薯宽粉是今年2月6日在讷河市双马干调店进货的,一共进货了10袋,该宽粉是德阳市玉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是2025年1月22日;保质期:200天,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58天,该鲜卤藕片购进价格是2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到案发之日售出6袋。“玉昌”牌土豆火锅鲜粉是今年2月6日在讷河市双马干调店进货的,一共进货了10袋,该火锅鲜粉是卢龙县玉昌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是2024年9月15日;保质期:阴凉常温存储保质期为7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76天,购进价格是2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到案发之日售出了9袋,“周玉琴”牌小酥肉淀粉是今年2月6日在讷河市双马干调店进货的,一共进货了10袋,该小酥肉淀粉是广汉市香之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88天,购进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5元/袋,到案发之日售出了9袋。
由于当事人是零售食品,在销售时并未出具票据也无销售账册,也不记得售出的6袋“周玉琴”牌紫薯宽粉、9袋“玉昌”牌土豆火锅鲜粉和9袋“周玉琴”牌小酥肉淀粉售出时间,无法说清楚上述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共计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性;
3、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供应商资质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情况;
7、进货票据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真实情况;
8、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真实情况;
9、当事人店铺牌匾照片和店内经营情况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店铺经营的真实情况;
10、当事人销售紫薯宽粉、小酥肉淀粉和火锅鲜粉价格照片各一张,证明上述预包装食品的的售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由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为20元,故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