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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星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么宝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BP5J8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天门工业园鲁家台社区江汉之星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706号
经查,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8月入驻江汉之星小区,成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入驻商户的物业管理、电费收取等工作。根据本局向供电公司提取的当事人电费缴费清单、当事人提供的转供电情况说明、收费票据等,2025年8月至2026年4月期间,当事人对入驻商户按1元/度、0.9元/度的价格收取了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使用的25026度电费,合计收取电费金额24720.6元。根据当事人每月向天门市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均价计算,当事人实际应收商户电费金额为15284.93元。当事人共获取电费差价9435.67元。 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天市监责退〔2026〕14-01号),责令当事人向入驻商户退还电费差价款9435.67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向本局提交了电费退费台账,表明其以抵扣电费、物业费等方式退还了多收电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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