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杨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玉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EMYB7C0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B商1区8-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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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8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1月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汉川市杨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84MAEMYB7C0K;经营者:杨玉;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B商1区8-1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 小餐饮。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具备从事相应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自助烤肉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经营流程为:所有食材均由其所属连锁公司统一配送。食材到店后,经解冻、拆袋等预处理工序,将已由供货方完成预制的食材直接倒入配餐区容器内备用。根据顾客点餐需求,由店内工作人员从容器中取用食材进行装盘,并送至顾客餐桌,由顾客自行烤制后食用。当事人经营过程中,食品原料主要由连锁公司供应,能够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在店内加工环节,当事人主要承担解冻、拆袋、分装、传送等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有佩戴手套。经调查,本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加工环节的风险管控存在疏漏。具体表现为:在对供货食材进行解冻、分装的过程中,操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异物排查程序,未对食材及容器进行细致的检查,致使混入异物的风险未能被及时发现和阻断,最终导致本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异物混入的具体原因与环节,调查亦未发现连锁公司在供货环节存在直接过错或责任。经核查,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品中混有异物,未造成其口腔出血等实际人身伤害,无严重危害后果。
还查明,当事人经营模式为自助烤肉,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2小时。本案涉及的消费者系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优惠套餐进行消费,套餐内容为双人用餐,价格为115.9元/2小时。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15.9元,违法所得115.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9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