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新家乐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正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5M356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宫后路232-234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1876号
当事人龙港市新家乐烟酒商行于2024年9月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宫后路232-234号涉嫌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 (¥140.00);
14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6
2
龙市监处罚〔2024〕361号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宫后路232-234号一层的龙港市新家乐烟酒商行是否售卖过期食品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没有举报人所述超保质期“盐焗鸡筋味”食品,也没有销售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向经营者黄某某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现场购买超保质期“盐焗鸡筋味”食品的视频和付款记录的照片,当事人观看视频后确认视频内所述的超保质期“盐焗鸡筋味”食品系从其龙港市新家乐烟酒商行内购买。
当事人龙港市新家乐烟酒商行经营超保质期“盐焗鸡筋味”食品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货值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0.5元。
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