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斌然副食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翠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02MA0KUW2Y7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南路南关小康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城市监南城罚字[2023]140602220230925号
由检验机构“奥迈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AMJC/20230724605)关于朔州市朔城区富刚烟酒副食店的“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朔州市朔城区富刚烟酒副食店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进行调查,该批不合格“姜”为朔州市朔城区斌然副食经销部销售,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姜”,已销售完毕。经对当事人询问,该批次“姜”从菜农手里购进,具体购进数量不详,销售给朔州市朔城区富刚烟酒副食店12斤,销售价格为每斤7.5元,收入90元,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联系方式,未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和其它证明资料。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朔州市朔城区富刚烟酒副食店现场未有该批次“姜”,已销售完;
2、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王金富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食品安全抽监的不合格“姜”从朔州市朔城区斌然副食经销部购进;
3、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王金富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4、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王金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5、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王金富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一份;证明食品安全抽监的不合格“姜”从朔州市朔城区斌然副食经销部购进。
6、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朔州市朔城区斌然副食经销部现场未有该批次“姜”,已销售完;
7、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王翠花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食品安全抽监的不合格“姜”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
8、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王翠花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9、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王翠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10、由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MJC/20230724605)),证明该批次抽检的“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