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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英民小俩口烤面筋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英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BCR9T2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明珠小区31号楼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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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宝清县英民小俩口烤面筋店(经营者:李英民)在经营活动中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大量菜品剩余,造成明显浪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英民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黑龙江省小经营核准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形成证据链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处罚款贰仟元。
2000.00元
-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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