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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雍文彬注册资本:59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22786791X6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50号银川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2号楼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8
(2026)宁0104民初16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西北德川电力有限公司
张*,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6-10-26
劳动争议
肖**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新兰面粉厂,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4-14
(2026)宁0104民初2265号
劳动合同
姚**
李**,宁夏新创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9
劳动争议
肖**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8
劳务合同纠纷
姚**
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8
劳务合同纠纷
张**
李**,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2
(2025)宁0104民初23453号
股东出资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山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华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8
(2025)宁0104民初156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叶**,陈**,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9
2025-07-0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16
(2024)宁0104民初114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陈*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7
劳动争议
肖**
兰州新兰面粉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17
(2025)甘0103民初13675号
劳动争议
肖**
兰州新兰面粉厂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6-05-08
(2025)甘0103民初13675号
劳动争议纠纷
肖**
兰州市新兰面粉厂
裁判文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5
劳动争议纠纷
肖**
兰州市新兰面粉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8
(2023)宁0104民初42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7
2024-10-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8
2024-10-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浩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9
2024-08-19
(2024)宁0104民初8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10
2024-08-16
(2023)宁0104民初42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6
2025-09-01
(2025)宁0104民初156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某支行、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813.42元
民事案件
2
2025-12-08
2025-02-18
(2024)宁0104执1392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0-21
2025-04-17
(2024)宁0104执1531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某某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9-22
2025-04-24
(2025)宁0104执46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x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9-19
2025-04-09
(2024)宁0104执1265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6-30
2020-06-28
(2020)宁0104财保215号
财产保全
雍**、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4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5-06-24
2024-05-30
(2024)宁0104民初3686号
追偿权纠纷
宁夏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35.49元
民事案件
8
2025-06-17
2023-10-27
(2023)宁0104执686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华某公司、何**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6-17
2025-05-09
(2025)宁0104民初85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403.48元
民事案件
10
2025-06-09
2019-10-08
(2019)宁0104民初1078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张**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工程管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兴市监处罚﹝2026﹞264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8年11月20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2022年7月开始,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促销“奥莱锦里”楼盘项目或叫“立达锦里”项目楼盘的。当事人在楼盘售楼部入口处摆放有宣传彩页,内容是“主城区,学府旁,轻奢生活住区-立达锦里”,同时,还立有一块一米八长三米二宽的喷绘广告牌,内容是“立达锦里,今年买今年住,兴庆城东芯砂之船商业旁.兴庆实验二小畔(首批房源龙年交付)115-144㎡品质奢阔美宅”。以上广告宣传内容当中,没有明确标明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以及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委托广告公司补充制作1000份彩页,在位于兴庆区六盘山路南侧、友爱路西侧的“奥莱锦里”项目楼盘售楼部进行店内广告宣传。其中,在A4宣传彩页当中含有对“奥莱锦里”楼盘项目位置的描述语言“一路之隔立达博览城公交总站,距离新华商圈4km,10分钟左右车程;距离建发悠阅城5.7km,13分钟车程”内容。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以上宣传彩页和广告牌的广告费用302.18元(扣除税款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未标明预售证号的广告牌、宣传彩页,是用于辅助销售,但当事人售出的房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事人展示的未标明预售证号的广告牌,与其商品房销售之间的获利因果关系无法确认,故当事人销售房源所得无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8年11月20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2022年7月开始,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促销“奥莱锦里”楼盘项目或叫“立达锦里”项目楼盘的。当事人在楼盘售楼部入口处摆放有宣传彩页,内容是“主城区,学府旁,轻奢生活住区-立达锦里”,同时,还立有一块一米八长三米二宽的喷绘广告牌,内容是“立达锦里,今年买今年住,兴庆城东芯砂之船商业旁.兴庆实验二小畔(首批房源龙年交付)115-144㎡品质奢阔美宅”。以上广告宣传内容当中,没有明确标明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以及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委托广告公司补充制作1000份彩页,在位于兴庆区六盘山路南侧、友爱路西侧的“奥莱锦里”项目楼盘售楼部进行店内广告宣传。其中,在A4宣传彩页当中含有对“奥莱锦里”楼盘项目位置的描述语言“一路之隔立达博览城公交总站,距离新华商圈4km,10分钟左右车程;距离建发悠阅城5.7km,13分钟车程”内容。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以上宣传彩页和广告牌的广告费用302.18元(扣除税款后)。当事人使用涉案的未标明预售证号的广告牌、宣传彩页,是用于辅助销售,但当事人售出的房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事人展示的未标明预售证号的广告牌,与其商品房销售之间的获利因果关系无法确认,故当事人销售房源所得无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4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兴庆区丽景街与塔寺路交叉口东200米的立达锦里项目楼盘的售楼部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所售楼盘实地检查及现场客观情况的事实。证据(二)2024年3月22日,本局在当事人售楼部经营场所现场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19页;提取的当事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5页;“奥莱锦里”项目“一房一价”备案情况21页;预售方案;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备案登记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场所内现场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三)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四)2024年7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广告费用未能及时结算延期配合调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还未及时结算请求延期配合调查的事实。证据(五)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立达锦里项目销售统计表》以及顶账协议56套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部分所售楼盘处置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六)2024年9月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位于兴庆区丽景街与塔寺路交叉口东200米的立达锦里项目楼盘的售楼部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提取宣传彩页1份;现场提取拍照打印件2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所售楼盘实地检查及现场客观情况的事实。证据(七)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华尊立达集团关于开发商公示不规范投诉的整改报告》1份;提交的《华尊立达集团关于减免开发商公示不规范投诉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以及申请减免的事实。证据(八)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广告物料制作、安装框架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九)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的方式、时间、内容情况的客观事实。2026年9月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银兴市监罚告字〔2026〕10115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对房地产项目“奥莱锦里”楼盘促销广告当中,通过宣传彩页的广告宣传当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对房地产项目“奥莱锦里”楼盘促销广告当中,通过宣传彩页、广告牌的广告宣传当中没有载明项目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第167条【从轻】“符合《规则》16条、17条,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和第183条【从轻】“符合《规则》16条、17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处以350元罚款;对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当中没有载明项目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处以2000元罚款。上述共计处罚2350元。
2350.00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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