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世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泽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6AB3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中雅广场6-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1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绿源牌TDT21059Z型(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1559)电动自行车是从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大道K168号)购进的,当事人直接前往车辆生产企业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将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拖运至仙桃,收货时该批电动自行车不是整车,是用纸箱包装,并附有相关配件,未购进标配原装蓄电池,当事人收到货后再将该批电动自行车组装成整车,并根据客户要求另行配置蓄电池后进行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未配置蓄电池,前车加装的工具箱和后座与产品合格证上明示的车辆图片外观不相符,现场也未发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擅自将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标配的蓄电池更换,且加装工具箱和后座,未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附原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共计4台,不含蓄电池进价:1300元/台,含蓄电池销价:1800元/台,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目前还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绿源牌TDT21059Z型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