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9N75J4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6号华天明珠花园(一区)B片1幢2单元27层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9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5
(2025)陕0304民初36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润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润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违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 当事人涂装车间使用的桥式起重机(LH20t-27.4mA3,出厂编号 2212811),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12月14日,《检验报告》登记使用单位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当事人。该设备检验合格后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超期后至今未进行定期检验。
2. 当事人涂装车间外露天使用的门式起重机(MG50/10-23.5A5,产品编号2023147),2022年9月5日办理安装告知,安装单位为河南省腾之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使用单位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当事人。该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未交付使用,当事人擅自投入使用至今;经我局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停止使用。
3. 当事人涂装车间使用的压力容器(产品编号ZR2225087),2022年7月购进安装后,截至2026年3月16日,未申请定期检验,持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作为上述3台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压力容器)的实际使用单位,未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持续投入使用至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停止使用。
(三)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定期校验
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产品编号 ZR2225087)配备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自2022年7月安装之日至2026年 3月16日检查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校验,仍持续使用;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提供校验报告、未整改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从轻处罚幅度规定,结合吸收原则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规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3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吸收未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处罚款70000元。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处罚款1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
8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